民事答辯狀
答辯人(被告):
委托代理人:林謙,廣東正大聯(lián)合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原告:
請求事項:
1.依法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;
2.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。
事實和理由:
答辯人就被告與原告服務合同糾紛一案,案號為(2025)粵0305民初27447號,現(xiàn)答辯人依據有關事實和法律規(guī)定,作出答辯如下:
一、原告與答辯人簽訂的《服務協(xié)議》違反了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違背了公序良俗,屬無效合同,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。因此,該《服務協(xié)議》所約定的違約條款對答辯人沒有法律約束力,答辯人不需要向原告支付任何違約金。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條:“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但是,該強制性規(guī)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。
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”
2.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之“三、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”之“(一)關于合同效力”之“31.【違反規(guī)章的合同效力】違反規(guī)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,但該規(guī)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、市場秩序、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,應當認定合同無效。人民法院在認定規(guī)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,要在考察規(guī)范對象基礎上,兼顧監(jiān)管強度、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,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。”
3.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:“合同雖然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認定合同無效:
(一)合同影響政治安全、經濟安全、軍事安全等國家安全的;
(二)合同影響社會穩(wěn)定、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;
(三)合同背離社會公德、家庭倫理或者有損人格尊嚴等違背善良風俗的。
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,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,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、政府部門的監(jiān)管強度、一定期限內當事人從事類似交易的頻次、行為的社會后果等因素,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。當事人確因生活需要進行交易,未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響,且不影響國家安全,也不違背善良風俗的,人民法院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。”
4.2010年中國銀行業(yè)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六條:“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,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,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。
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。”
5.2024年國家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《個人貸款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:“貸款人應建立健全貸款調查機制,明確對各類事項調查的途徑和方式方法,確保貸款調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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